第三章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与付款,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问:此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提示:风险划分界限、交货性质等)。
案例2、
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5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赏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协议单据之一。我方3月―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7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银行也未发现弊端,在7月10日,同船由装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3、
有一CIF合同,规定:“CIF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买方发现提单和商检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疑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而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买方能否坚持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4、
某公司以CIF马赛对法国出口冷冻品一批,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和议付日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出口方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3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到马赛时已超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同时以货物不适应当地迟交影响市价为由,要求索赔30万美元。请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5、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始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只继续始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时间晚了2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亦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索赔。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6:
l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CM X 30CM X 40CM,毛重为25公斤。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算标准是W/M,等级为十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港元,试计算运费为多少?
案例7:l
我方拟出口某商品10公吨,原对外报价FOB黄浦 每公吨1500港元。先客户要求改报CFR新加坡问:我方应报价多少?(该商品按重量计收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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