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现就2008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
各市(区)财政局依照按需施教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学习重点。对培训内容有特别要求的部门、行业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继续教育报名
各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报名。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到我局指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名单附后)。
四、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收费标准为85元/人.次。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5月止,培训时间一天按照8小时计算,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具体培训时间待学员报名后由各培训点根据报名情况安排。
六、继续教育培训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各市(区)财政局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或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应栏作有效记载。
七、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㈠各市(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信息提供方便。
㈡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今年我局将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评价专家指导组对培训单位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㈢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会计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不允许其参加上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连续三年未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予以公告,并向省财政厅建议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㈣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办前3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情况,全部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机构。
附件: 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联系人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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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13:05【至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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