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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汇编:消费税


    1.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将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条例化,具体是哪些税目?

  答: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2.问: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问:企业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企业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4.问: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5.问:从事金条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哪个环节缴纳消费税?

  答: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不缴纳消费税。

  6.问:商场销售珍珠项链(挂扣为18K铂金),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珍珠项链不属于金银首饰,应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7.问:2009年1月1日后,企业销售的石脑油免税,仍需提供《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但根据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第四条停止执行,而其他条款均仍然适用。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仍需按《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8.问:单位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谁办理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受托方是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9.问: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后的含铅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4元,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10.问: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出现退货后能否退还已缴的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11.问: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12.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13.问:企业用外购已税的汽油、柴油及燃料油为原料生产加工汽油、柴油对外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外购的汽车油、柴油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4.问: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调味料酒是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置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调味料酒按照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制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15.问: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是否属于越野车的征税范围税?

  答: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属于乘用车的征收范围,应按乘用车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6.问:啤酒屋自产的啤酒要缴纳消费税吗?是否还要交增值税或营业税?

  答:啤酒屋自产自销行为,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啤酒屋外卖行为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7.问:啤酒、黄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还计算缴纳消费税吗?

  答:啤酒、黄酒为从量计征消费税,即啤酒、黄酒计征消费税和销售额没有关系,所以其逾期包装物押金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算缴纳消费税。

  18.问: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19.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请问购买小汽车如果退回,可以退回消费税税款吗?由谁退?

  答:小汽车的消费税是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购车人从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经销环节,消费税在上一个生产或进口环节已经征收,不涉及消费税退税的问题。如果是购车人由生产企业直接购买的车辆,或者由经销企业退回生产企业等退回行为,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消费税退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给汽车生产企业。如果上述小汽车为进口车辆,消费税退税由海关部门负责。

  20.问:钯金是否交消费税?

  答:应当征收消费税“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范围为:一是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二是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钯金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应当征收消费税。

  21.问:石脑油消费税有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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