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三
第二单元 民事行为
( 2013 年新增)( ★★★ )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 3 )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4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 1 )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 2 )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即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解释】( 1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 3 )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撤销。
( 4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 5 )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 “成立” 之日起无效。( 2012 年单选题)
【例题 1 ·单选题】甲、乙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4 日签订买卖合同, 3 月 4 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 4 月 4 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 5 月 4 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2 年)
A. 该买卖合同自 2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B. 该买卖合同自 3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C. 该买卖合同自 4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D. 该买卖合同自 5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 A
【解析】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 2012 年 2 月 4 日)无效。
【例题 2 ·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 1 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 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1 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 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 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 ACD
【解析】( 1 )选项 A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 )选项 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 3 )选项 C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4 )选项 D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例题 · 单选题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 7 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 10 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 7 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 7 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合同尚未成立
B. 合同无效
C. 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 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 C
【解析】( 1 )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 )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2.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 2013 年 8 月 8 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例题 · 多选题 】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既未成立 , 也未生效
B. 已成立 , 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 BD
【解析】( 1 )选项 CD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2 )选项 AB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 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第二单元 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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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代理
( 2013 年新增)( ★★★ )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 代理的特征
( 1 ) 代理人必须以 “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独立” 向 “第三人” 进行意思表示;
( 3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 。
【解释 1 】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 2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 3 】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 4 】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 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
1. 代理权的滥用
( 1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 2 )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 1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 2 】 无权代理的情形: ( 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 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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